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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业务承办管理暂行办法

当前栏目:业务规则
发布日期:2018-06-12

第一条  根据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及乐山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为规范乐山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明确资产交易业务承办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乐山市产权市场进行挂牌交易的各类国有或非国有资产及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是乐山市产权市场的管理运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产权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交易承办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交易机构)、交易主体(转让方和受让方)、中介服务机构(审计、评估、咨询、法律服务、鉴证、鉴定机构等)、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  所有在产权市场参与资产交易活动的市场参与主体,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权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不得有违反前述规定及规则的不当行为。如有违反情形,乐山产权中心有权视情节将当事人列入资产交易不良信用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在产权市场参与资产交易业务活动。

第五条  市属国有资产具体交易业务由产权交易机构直接承办或同其他交易机构联合承办。

区、县国有资产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原则上由产权交易机构直接承办,转让方已委托其他交易承办机构的,该机构须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进场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进场交易国有资产的具体情况;

(三)进场交易服务事项及要求;

(四)协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交易服务费收取、业务承办费用承担及服务费分配比例。

其他交易承办机构向交易主体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可根据资产交易业务情况具体确定。

产权机构服务费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六条  资产交易业务承办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选择确定:

(一)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具体资产交易业务情况直接确定交易承办机构;

(二)转让方直接委托其他交易承办机构进场交易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该委托事项后确定是否联合承办;

(三)由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比选确定;

(四)由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抽签确定。

第七条  产权市场具体交易业务可采用的交易方式有:公开竞价、公开协议、拍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具体由转让方和产权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产权市场具体交易业务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代收款、代付款等全部资金结算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专户管理,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代理、侵占、挪用。

第九条  产权市场交易服务费按照累进递减的原则,参照下列标准收取:

1、资产转让标的评估价在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向交易主体双方各按成交价的5%标准分别收取;

2、资产转让标的评估价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向交易主体双方各按成交价的4%标准分别收取;

3、资产转让标的评估价在10000万元至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向交易主体双方各按成交价的3%标准分别收取;

4、资产转让标的评估价在3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的,向交易主体双方各按成交价的2.5%标准分别收取;

5、资产转让标的评估价100000万元以上的,向交易主体双方各按成交价的1.5%标准分别收取。

第十条  本办法自报国资委备案之日起施行,由乐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