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发布的的《不良债权资产转让公告》中第三条第一款“1、竞买人应为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补充以下内容:“2、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债权: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权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债权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其他公告内容不变。
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四川嘉润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