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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终结通知书

当前栏目:经营权债权
发布日期:2015-09-11

 

编号:乐产交(终)通字[2015]01

 

乐山市教育局、夹江县利民幼儿园:

受乐山市教育局的委托,本中心于2015529日按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对其委托处置的“乐山市艺术幼儿园5年特许经营权”进行了公开转让,经过公开竞价,最终由夹江县利民幼儿园以每年人民币61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其后乐山市教育局按规定进行了成交公示,公示期为201561日至65日。在公示期内,成交事项受到乐山市艺术幼儿园部分老师和学生家长的质疑和反对。本中心亦于201565日收到乐山市艺术幼儿园《关于中止“乐山市艺术幼儿园5年特许经营权”转让的申请报告》(乐艺幼[2015]6号)及乐山市教育局于同日转来的乐山市艺术幼儿园部分学生家长联名签署的《坚决要求撤销乐山市艺术幼儿园经营权转让》的联名信和网上投诉帖子(乐山新闻网海棠社区3篇发帖)打印件。2015610日,本中心再次收到乐山市艺术幼儿园《关于终止转让“乐山艺术幼儿园5年特许经营权”请求报告》(乐艺幼[2015]8号)。

以上文件及材料均对本次特许经营权转让提出了反对意见,要求终止或撤销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本中心先后于2015616日、619日、724日三次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协调,均未达成正式一致处理意见。为此,乐山市教育局于201599日正式致函本中心,以特许经营权转让关系社会稳定、标的无法移交、不能签订交易合同为由请求终结本次“乐山市艺术幼儿园5年特许经营权”转让交易。

本中心按规定程序,认为本次“乐山市艺术幼儿园5年特许经营权”转让的交易基础实际已不存在,在转让方不能签订交易合同和无法移交标的的情况下,交易程序已实质无法进行,也无必要。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四川省及《乐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乐山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本次特许经营权转让《交易须知》(乐产交[]须字[2015]13号)的有关规定,本中心决定正式终结“乐山市艺术幼儿园5年特许经营权”转让交易程序。该特许经营权由转让方乐山市教育局予以撤回,受让方夹江县利民幼儿园已交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本中心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次日内无息退还至其原交款账户。其他事宜由乐山市教育局和夹江县利民幼儿园自行协商处理。

  

特此通知          

 

附:乐山市教育局《关于终结“乐山市艺术幼儿园5年经营权”转让交易的函》              

 

                                       

 

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抄报: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